【終止合約爭議】終止或解除契約--- 效果篇 (1/2) (圖3)

【圖3:我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終止結算、損害賠償及其他權利義務規定】

 
終止結算
【第1級】
承商違約終止
(相互請求)
【第2級】
業主任意終止、
不可抗力終止
(只有承商à業主請求)
【第3級】
業主違約終止
(只有承商à業主請求)
承商對業主請求
(一)施工費用
「已施作完成的工程款」【符合估驗條件之工程款】
(一)施工費用
1、已完成且可使用的【符合工程估驗條件者】。
2、已完成但尚未能使用的,業主得擇一:
A、繼續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B、停止續作。但給付已發生之費用及利潤。
【不限於符合工程估驗條件之工程款】
未規定,但至少應包含【第2級】
(二)退還保證金。
業主對承商請求
(一)可扣發一切款項,包含1、履保金、2、保留款、3、估驗款,如不足清償,可向承商及連保商求償。如有餘額,退還。
(二)使用承商機具設備
 
 
損害賠償
【第1級】
承商違約終止
【第2級】
業主任意終止、
不可抗力終止
【第3級】
業主違約終止
一 
 
業主à承商
為完成工程所增加支付之一切費用或損失,包含重新發包損失【契約利益】
承商à業主
僅能請求所受損害,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承商à業主
可請求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其他
權利義務
【第1級】
承商違約終止
【第2級】
業主任意終止、
不可抗力終止
【第3級】
業主違約終止
停工,遺散工人
承商應負責
承商應負責
均同【第2級】
點交
承商應點交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
承商應點交已獲付費的所有物品,其餘撤離。
 
機具設備處理
1、業主有權使用。
2、業主不再使用時,承商應自費取回。逾期未辦,業主得變賣並遷出,變賣所得扣除費用如有餘額退還,業主不負責損害。
1、業主無權使用,承商應撤離機具設備。
2、機具設備之撤離費用,未約定由何方負擔。
 
結算
1、承商應會同監造結算。
2、不會同,業主得逕行辦理,必要時,得洽請鑑定機關
1、承商應會同監造辦理結算。
2、承商不會同,業主無權自行結算認定。
3、業主應儘快依結算結果付款及發還保證金。
 
保管
1、承商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業主接管為止。
2、如有毀損由承商負責。
1、承商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業主接管為止。
2、保管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業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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