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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小觀念】-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
一、
法源依據:
採購法第35條規定:「機關得允許承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實施辨法13條規定亦同)
二、
規範目的:
積極的創造工程效益。
三、
適用的對象:
可以是「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
四、
適用的前提:
(一)
可縮減工期。
(二)
提高效率。
(三)
可減省經費。
(四)
不可降低功能條件。
五、
適用的效果:
承商負擔替代方案的設計責任,且可以有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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