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正字標記同等品之認定原則為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經標一字第103006002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孔 (先生或小姐)
主旨 有關 大部函詢「正字標記同等品之認定原則」關於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察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4530號函轉 大部103年10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15603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16 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示說明三有關「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僅敘明如下:
 
(一)
「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CNS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
3、
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
(二)
「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之產品檢驗報告書: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
3、
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
 
三、
有關「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意旨為何部分,因正字標記係為推行國家標準所實施之產品驗證標記,其產品產製工廠須取得CNS 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且產品品質須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為確認該檢測試驗室可依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產品品質如係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執行時,其經認可範圍需包含該產品所適用國家標準要求之產品檢驗項目。
 
補充

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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