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釋】政府採購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訂定時機為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40015598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六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金 (先生或小姐)
主旨 | 貴所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訂定時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復貴所104年5月18日北行字第1040007307號函。如說明,請查照。
二、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本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後議、比價之作業程序及規定,適用本法關於限制性招標之規定,本會88年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3674號函已有釋例;倘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或招標文件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適用本法開標程序。
三、
旨揭疑義,依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其底價訂定時機,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4項已有規定;倘有辦理開標程序,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本會99年5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681號函附簽陳範例、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及9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365030號函釋例(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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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一、
政府採購法第49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二、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四、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