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釋】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否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訂定付款時程是否須確實?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 月22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40023580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嚴 (先生或小姐)
主旨 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遲延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
本會業依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會103年度單位預算決議,以102年12月2日 工程企字第10200431910號函知各機關勿遲延付款,以免影響廠商權益,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二、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時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契約約定付款。如有補助機關辦理採購者,應要求受補助機關確實依規定執行,並應專款專用於補助之各項工程,不得移作他用。
三、
本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函及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函,已一再通知各機關勿遲延付款。如發生無預算即先決標,或預算遭挪用致無款項及時支付廠商之情形,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懲處相關人員。本會100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及103年2月10日工程管字第10300040630號函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上開函釋皆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
四、
副本抄送相關工程產業公會,機關若有遲延付款情形,請貴會會員善用「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廠商通報系統」,以利本會協助處理。
【註】
一、
有關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已有規定。
二、
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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