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要聞】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簽訂效應

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擴大兩岸投資保障基礎
 

歷時近二年的談判,終於在2012年8月9日第八次江陳會完成簽署的「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簡稱:「投保協議」),其簽訂背景是依據2010年9月12日生效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架構下的投資協議而來,投保協議的簽訂目標是為回應台商多年來各項投資保障訴求,進一步促進兩岸間的投資合作,並希望藉由兩岸切實遵守落實投保協議,得以創造優質的投資環境。

 

熱騰騰的投保協議對於兩岸投資人來說,究竟有什麼實質影響與保障基礎,本所提出以下最值得引起高度重視的核心條款供大家參考:

 
第一、
擴大受保障之投資人範圍。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兩岸間經由第三地的間接投資人,例如台商控股之BVI公司、合夥組織均包含在內。
 
第二、
適用投資行為的時間,包含協議簽訂前與後的投資行為。亦即本協議保障範圍並非限於協議簽訂後才發生之投資行為。
 
第三、
投資資訊透明化的具體要求。因中國中央或各地方政府均有各自管理權限而發布措施、解釋或頒訂法令,因此明訂簽約雙方有權向另方請求公布影響投資人的相關規定、措施、程序變化訊息等。
 
第四、
禁止對投資財產之不當徵收。包含禁止不當的直接徵收及間接徵收,間接徵收指的是其效果相當於直接徵收之措施,例如撤銷經營執照,或專利強制授權等,直接對投資結果造成斷絕後果。
 
第五、
保障自由移轉投資收益。
 
第六、
人身安全的保障範圍擴大。例如,如有台商在中國遭當地司法機關拘留時,按原98年間訂立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簡稱:共打協議),兩岸僅同意由司法機關對司法機關進行「通報」,現於投保協議擴大同意,由中國司法機關對投資地境內家屬、親友及企業進行「通知」。另通知之拘留,同時包含刑事拘留及行政拘留。
 
第七、
爭議解決機制之明定。包含政府對政府(G-G)、民間對政府(P-G)、民間對民對(P-P),其中民間對政府則有五種救濟管道,包含協商、協處、調解、行政及司法救濟程序等。民間對民間之投資商務糾紛,則規定雙方可合意選擇雙方所在地之仲裁機關及仲裁地點解決糾紛,且當事人可依據相關規定聲請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
 
第八、
經濟部設立台商聯合服務中心,協助處理投資爭端協處機制、投資諮詢機制等。
 

投保協議雖有前述諸多努力成果,但投保協議仍需兩岸政府具體落實並細化各項執行辨法,對於中國幅員廣大的各地方政府亦有必要加強宣導,投資環境的改善及進步,尚需各方長時間的共同努力始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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