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時事要聞】「台灣定存單」質押給大陸台資銀行法律分析
「台灣定存單」質押給大陸台資銀行法律分析
2016-08-23 01:05:26 經濟日報 陳敏婧
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組 中國執業律師)
台灣定存單質押給大陸的銀行,既可為台灣的企業活化資產,又可為在大陸的台商提供新的融資擔保來源。
為節省「外保內貸」開立保函或SBLC費用,加上大陸外管局進一步開放「跨境擔保」外匯管制,台灣公司以台灣的定期存單,直接質押給大陸台資銀行,擔保在大陸台資企業借款,類似全新的「外保內貸」模式,近期開始在台商圈流行起來。
其實,不論是大陸擔保法、物權法或2014年29號文《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都未限制大陸銀行取得境外存單作為擔保品,但台灣公司要將台灣定存單進行質押,擔保大陸子公司向大陸台資銀行借款,還是要注意以下重點。
1、
由於這種融資模式屬於「外保內貸」,所以大陸台資銀行應向當地外管局的資本專案系統報送「外保內貸」相關業務資料,如果發生擔保履約,則根據29號文規定,大陸台資銀行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同時大陸借款人應在擔保履約後的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外債登記。
2、
定存單的質權人為大陸台資銀行,台灣聯行為定存單的存款銀行 在辦理存單質押手續時,應按照台灣法律規定辦理設質,並為確保實現存單質權,大陸台資銀行應事先留存提前支取存單相關單據,並預留印鑒,如果是憑密碼支付的定存單,則應事先取得支取密碼。在簽訂質押合同時,應考慮適用大陸法律還是台灣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條「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如果沒有權利憑證,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如果定存單在大陸交付,則應適用大陸法律,而定存單在台灣交付情況下,則適用台灣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條「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如果沒有權利憑證,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如果定存單在大陸交付,則應適用大陸法律,而定存單在台灣交付情況下,則適用台灣法律。
3、
如果選擇適用大陸法律,則存單質押流程為大陸台資銀行與境外出質人簽訂《權利質押合同》,出質人向大陸台資銀行交付定期存單憑證,之後大陸台資銀行委託台灣負責存款的銀行,進行驗證定存單真偽,最後存款銀行根據台灣當地規定,辦理登記止付設質手續。
4、
將來若發生實現質權情形時,大陸台資銀行可向存款行出示定期存單、權利質押合同及借款合同,並以「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名義,將定存單兌現以清償債務。
至於大陸台資銀行擔心,如果大陸境內借款人不配合辦理外債登記是否會影響債權?事實上,由於
(1)
外保內貸項下,境內借款人是否辦理外債登記,對貸款銀行辦理履約款收款並無影響,根據29號文規定,貸款銀行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2)
如果大陸境內借款人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則對境內貸款銀行的影響,在於當借款幣種和存單擔保幣種不同時,由於銀行不能提供企業外債登記證明,將導致無法向外管局申請將收到的履約幣種結匯或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