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市面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取得合法授權?
市面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取得合法授權?
一、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上傳內容未取授權,即屬侵權。
二、機上盒業者僅提供連結技術至其他網站:如業者明知該網站內容是未取得授權內容,則可能構成侵權。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302b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3月2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40302b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市面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取得合法授權一節,依來函所述業者提供之機上盒,如係該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節目內容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此等著作利用行為如未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二、
又若節目內容非由機上盒業者自行上傳,亦即該機上盒僅提供程式(如APP)透過超連結之技術連結至其他網站或伺服器供民眾點選觀看,則機上盒業者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惟如機上盒業者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因此,市面之機上盒提供有線電視服務是否須取得授權,須視該機上盒採取之技術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