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以電影人物為啟發設計圖案之智財問題

若以電影人物為啟發,設計出圖案,並做成衣服是否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
 
一、
著作權部分
 
1.
具特殊造型之電影人物若具原創性及創作性,自完成時起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
 
2.
若以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為重製(參著作權法第3條1項5款,指以例示之方法且未加入創作成份而重複製作著作之行為)或改作(參著作權法第3條1項11款,指以例示方法就原著另為創作之行為,並參同法第6條可知,改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受著作權法保障),除屬合理使用情形外,若未得著作人同意,參著作權法第22條、28條則可能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二、
商標權部分

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商標在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依法限制別人在註冊指定使用的同一或類似商品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行為人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可能會有商標侵權之民事及(或)刑事的責任,故於利用前先至智財局網站「商標資料檢索」(http://www.tipo.gov.tw/)確認該圖案是否有註冊。另商標權侵害與否,須視標示在商品上的圖案或相關文宣上的文字,是否讓消費者一看到就可能與某家註冊商標商品產生聯想,或誤認二者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等情形加以判斷,併供參照。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331c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3月31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40331c

 

令函要旨:來信詢問若以電影人物為啟發,設計出圖案,並做成衣服是否 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一事,本組分別答覆如下:


一、
有關著作權部分:
 
(一)
若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的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之鋼鐵人、蝙蝠俠、蜘蛛人、美國隊長等電影人物,如其人物的圖樣設計、配色、線條等具上述「原創性」、「創作性」,自該等圖樣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
 
(二)
又「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請參考本法第22條及第28條之規定)因此,您以上述電影人物為啟發,所設計出來之衣服圖案,已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
再者,您參考上述電影人物所為之圖樣設計,如具有「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情形,就您所設計出來之圖樣本身,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衍生著作」之著作權。換句話說,若您的利用情形除了表現原美術著作的著作內容外,並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您即屬該「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反之,如您的「改作」行為,僅係就原美術著作為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屬於單純「重製」他人著作的範圍,並未有「衍生著作」之產生。
 
(四)
至於原著作、衍生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如於當事人發生爭執時,仍應於具體個案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
有關商標權部分:
 
(一)
商標法是採註冊保護原則,即商標在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註冊指定使用的同一或類似商品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行為人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使用註冊商標,可能會因為商標侵權而負有民事及(或)刑事的責任。請先至本局網站的「商標資料檢索」項下網頁進行檢索(本局網址:http://www.tipo.gov.tw/),確認衣服商品使用的圖案或在商業過程中使用的文字是否已在相關商品上獲准註冊商標。
 
(二)
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須視標示在商品上的圖案或相關文宣上的文字,是否讓消費者一看到就 可能與某家註冊商標商品產生聯想,或誤認二者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等情形加以判斷,惟建議避免在他人註冊商標指定的相關商品範圍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圖案/文字,以降低涉及商標侵權刑事爭議之可能性。至於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涉及商標使用的主觀意圖,且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判斷範圍,須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綜合實際情況就各相關事證依職權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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