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網站上下載他人著作做為影片背景音樂等利用行為可能所涉著作權侵害

網站上下載他人著作做為影片背景音樂等利用行為可能所涉著作權侵害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31211

 

發布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31211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於網站上下載他人著作為「重製」之行為,而「重製權」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故欲將Youtube上之唱片歌曲下載作為,該機關自行拍攝政令宣導影片之背景音樂,因已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詞曲)及錄音(唱片)著作的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
 
二、
至於後續將該宣導影片於地方政府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放,則另涉及將該視聽著作內背景音樂(含音樂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須向該等音樂及錄音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或確認所播放之電視頻道已取得授權。因此,建議該機關於製作及播放宣導影片前就所需利用之著作取得相關授權,即不致有侵權之疑慮。
 
三、
另外將影片於政府機關的公播電子看板對公眾放映一節,如僅係利用放映設備將宣導影片顯示於看板式的螢幕供公眾收視,因僅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並不會涉及影片內音樂、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故如該機關係該宣導影片(即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得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正當行使權利,並不會有侵害他人「公開上映權」之問題,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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