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選擇主角人物為角色設定重新創作是否涉及著作財產權侵害

選擇主角人物為角色設定重新創作是否涉及著作財產權侵害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30912d

 

發布日期:民國103年9月12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30912d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復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亦即著作權所保護的是概念與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至於「改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
 
二、
所詢王小明欲從A、B兩部電影,選擇部分主角人物為角色設定,重新創作一部故事情節與對白均與電影不同之小說。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通常而言,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及較少的思想成分,例如:蜘蛛人、蝙蝠俠、哈利波特等,如利用這種具備民眾所熟知性格與情節色彩之「人物角色」而另行創作,即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又「改作」係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至於王小明改作自原電影之小說,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
但如果王小明係單純就原電影中人物一、兩個角色人物,僅仿其人名,但其性格、情節均不相同,則尚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其獨立創作之小說只要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即可享有著作權。
 
四、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之1、第28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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