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將自行演奏之作品製成影片上傳至YouTube網站侵害之著作權為何?

將自行演奏之作品製成影片上傳至YouTube網站侵害之著作權為何?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615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15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40615

 

令函要旨:

 
一、
將自己演奏的作品製作成影片格式,上傳到YouTube網站,會涉及著作權法「重製」與「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之利用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6條之1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果您所演奏的音樂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有關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可與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http://www.mpa-taipei.org.tw/ 洽談,至於音樂著作「公開傳輸」之授權,據了解YouTube網站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如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屬於MÜST所管理(http://www.must.org.tw/,可上該網站查詢相關資訊),則可不用再洽談「公開傳輸」之授權。
 
二、
但如您所演奏的音樂係自己所創作且本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或是該音樂係古典音樂,因已超過著作權法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亡後50年),而成為公共財者,您將自己演奏的作品製作成影片格式,上傳到YouTube網站之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三、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及有無侵權,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30條至第35條、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及本局網站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相關法條
1.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2.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 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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