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議會製作新聞剪報及剪報資料庫是否應取得授權?

議會製作新聞剪報及剪報資料庫是否應取得授權?
 

解釋資料檢索-智著字第10400050960號
發布日期: 民國104年7月29日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40005096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議會製作新聞剪報及剪報資料庫是否應取得授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104年7月21日南議秘書字第1040003643號函。
二、
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報紙上及網站上之新聞如僅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本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惟若該新聞報導內容已非單純傳達事實,且具有相當之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如:記者專訪特稿、專欄、社論、論壇、讀者投書及廣告等),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該等著作。
三、
另依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為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得主張合理使用,毋庸得到權利人授權。所詢貴議會基於業務需要,剪輯與臺南市市政及貴議會議政相關之11家平面報紙所載新聞,作為監督市政及推動議政之參考,並為妥善保存,將剪輯後之新聞資料掃瞄為電子檔存入資料庫以利內部查詢,依前述第44條規定及第65條第2項規定,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本局曾為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100030720號函(如附件1)。惟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抑或涉及侵權?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四、
所詢問題(二),慧科公司援引之判決應係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事上訴字第41號判決(如附件2),該案被告係因重製原告之資料庫並用以營利,因而經判侵權,並無慧科公司所指稱「未經授權以資料庫或其他電子形式提供該報內容非屬合理使用」之情,其理解顯然有誤。
五、
至於所詢其他各節,因屬私權授權範圍認定事項,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並認定之,歉難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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