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截取日本漫畫的圖片於網路上轉載、翻譯成中文是否侵害著作權
截取日本漫畫的圖片於網路上轉載、翻譯成中文是否侵害著作權?
發布日期: 民國105年9月6日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0818
令函要旨:
一、
截取日本漫畫的圖片(美術著作)於網路上轉載、翻譯成中文,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重製」(轉傳下載部分)、「改作」(翻譯部分)及「公開傳輸」(於網路傳輸部分)的行為,因為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均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漫畫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合先敘明。
二、
所詢問題1、2,單純以「分享網址連結」方式,讓使用者得透過點選該超連結進入其他網站瀏覽他人上傳的漫畫,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但您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提供的內容係屬盜版而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至於提供超連結並加密處理,似亦不影響前述侵權責任之認定。
三、
又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係指任何人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此種引用之利用行為須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則可於合理範圍內以引用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並須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所謂「合理範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各項判斷基準審酌,就於批踢踢實業坊發表文章討論,並轉貼盜版漫畫圖片作為討論補充一節(問題3、4),考量利用盜版圖片之結果如對著作潛在市場,以及著作財產權人將產生不利影響,尚難認屬於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的利用行為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
*相關法條
1.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