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促參程序事項&促參簽約主體,機關與機關間授權問題
促參程序事項&促參簽約主體,機關與機關間授權問題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325514260號函釋內容
主旨 | 所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該法辦理事項是否涉權限移轉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府103年9月16日府授財開字第1030180644號函。
二、
貴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5條第2項授權所屬機關執行促參案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簽)約及後續履約管理等事項,是否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所稱權限移轉範圍,請本於主辦機關權責就個案授權實情認定,倘涉權限移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4月21日工程技字第09500145410號函示,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公告程序。
三、
至投資契約之簽約主體,應視授權內容而定,倘簽約屬授權事項,得由被授權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2月7日工程技字第89036546號函,公開於本部網站,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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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核心
主辦機關針對促參相關程序或促參投資契約之簽約主體,可否不自辦,而授權其他機關辦理? 合法之授權程序為何?
遠拓解讀
第一點、
促參案主辦機關可將促參辦理各種事項,授權其他機關為之。
第二點、
促參案投資契約之簽約主體,亦可授權其他機關為之。
第三點、
促參案主辦機關無論是授權「委任」所屬之下級機關;或授權「委託」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均應「踐行公告程序」。--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四點、
促參案主辦機關如是授權「委託」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尚需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參照促參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關鍵字: 促參、簽約主體、授權、權限移轉、委任、委託、公告
第一點、
促參案主辦機關可將促參辦理各種事項,授權其他機關為之。
第二點、
促參案投資契約之簽約主體,亦可授權其他機關為之。
第三點、
促參案主辦機關無論是授權「委任」所屬之下級機關;或授權「委託」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均應「踐行公告程序」。--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四點、
促參案主辦機關如是授權「委託」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尚需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參照促參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