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7條「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範圍及項目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7條「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範圍及項目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300214830號
主旨 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範圍及項目,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臺端103年12月30日申請書辦理。
二、
所詢旨述事宜,依92年8月20日經濟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之「經濟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規定(詳附件),重大商業設施-國際展覽中心使用容許項目內容包括餐飲設施、觀光旅館、旅館、大眾運輸業及其相關設施。若有疑義,請逕洽經濟部。
 
*相關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重大商業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物流中心:
(一)
申請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二)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
規劃有貨車進出迴轉空間,並使用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或輸配送管理資訊系統及棧板、貨架、堆高機等設備。
 
三、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展覽中心:
(一)
一棟以上建築物,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攤位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參觀者現場下訂單,或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
(二)
展覽館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且設置五百個以上之標準展覽攤位。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
 
五、
於離島地區開發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購物中心:
(一)
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六萬六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
一處以上之主力商店,且其營業用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
一百家以上之中小零售店。
前項第五款所稱離島地區,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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