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民間申請人資格為何?

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民間申請人資格為何?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325516740號

主旨 所詢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民間申請人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府103年10月28日府文發字第1030010500號函辦理。
二、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46條第1項:「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其中所稱「民間」,係指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該申請人得為個人、公司、籌備處等。惟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案如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規定時間完成籌辦,並符合促參法第4條有關民間機構之規定,始得與主辦機關簽約,併請注意。
 
*相關條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條: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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