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是否含營業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是否含營業稅?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300664920號

主旨 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租金之計收,是否內含營業稅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內政部103年9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7796函及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本部賦稅署103年9月16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16300號函、本部國有財產署103年9月17日台財署公字第10300272080函辦理;兼復貴府103年9月9日府授文化文創字第10331659600號函。
二、
案經相關機關提供意見如下:
(一)
內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以下簡稱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二、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該租金之計收,係參照一般國有建築基地之租金,按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年之五,打六折計收,未內含營業稅。
(二)
本部賦稅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其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而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是以,依租金優惠辦法計算銷售勞務之租金收入,屬營業稅法第3條及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訂價內含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三、
綜上,促參案件所收取土地租金,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納入財務規劃及投資契約規範,倘未規範而產生爭議,請本於公平合理及誠實信用原則,依投資契約爭議處理約定妥處。
 
*相關條文: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