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民間申請人以自提BOT方式申請參與「重大工業設施」,得否於主辦機關受理案件後請求變更為「農業設施」?
民間申請人以自提BOT方式申請參與「重大工業設施」,
得否於主辦機關受理案件後請求變更為「農業設施」?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00551460號
主旨 | 所詢民間申請人以自提BOT方式申請參與「重大工業設施」,得否於主辦機關受理案件後請求變更為「農業設施」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復貴府104年3月23日高市府海四字第10430711800號函。
二、
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規劃構想書依第2款規定公開後15日內,有其他民間申請人就同一政府土地、設施提出不同公共建設種類之自行規劃構想書者,主辦機關於初步審核時應併同考量,至多擇定一家進行再審核。該規定之意旨在考量是否更有效利用政府土地、設施,並保障原申請人之創意。
三、
所詢個案於原申請人以「農業設施」申請之規劃構想書公開後15日內,其他民間申請人以「重大工業設施」自提BOT方式申請參與,於貴府受理後,要求變更為「農業設施」,與原申請人所提公共建設種類相同,與上述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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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7條: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初步審核作業如下:
(一)
民間申請人應先提出規劃構想書,載明民間申請人基本資料、初步
規劃構想、土地基本資料 (含政府設施或土地之範圍) 、對政府之
效益評估、需政府協助之事項等,由主辦機關進行初步審核。
(二)
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周內將此規劃構想
書之案名、簡要內容、使用政府土地、設施等資訊,公開於主管機
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資訊網路中。
(三)
規劃構想書依前款規定公開後十五日內,有其他民間申請人就同一
政府土地、設施提出不同公共建設種類之自行規劃構想書者,主辦
機關於初步審核時應併同考量,至多擇定一家進行再審核。
(四)
民間申請人提出規劃構想書後,主辦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
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初步審核。
(五)
主辦機關應就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構想書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求
、民間使用政府土地或設施之效益、需政府協助事項、有無法令禁
止事項、民間申請人是否同意後續規劃內容公開等事項進行初步審
核。
(六)
民間規劃構想書經初步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初步審核結果公
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網路資訊
中,並將初步審核通過之條件、後續規劃內容之程度,通知民間申
請人,並指定於一定期間內進一步規劃,提出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之文件。
(七)
民間規劃構想書經初步審核未獲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備具理由,通
知民間申請人。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於以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OT) 規定之參 與方式辦理之案件,主辦機關得予縮短。但不得少於五日。」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於以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OT) 規定之參 與方式辦理之案件,主辦機關得予縮短。但不得少於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