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公營事業機構選擇專業第三人為合作對象,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公營事業機構選擇專業第三人為合作對象,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400281160號
主旨 |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選擇專業第三人為合作對象,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下稱促參案),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復貴部104年8月31日台財促字第10425513640號函。
二、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選擇專業第三人為合作對象,參與促參案提出申請,係以申請人身分參與申請,申請當時尚不確定能否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此一爭取商機之行為,尚難謂係採購行為,不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爰選擇專業第三人共同參與促參案提出申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88年2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01604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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