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依政府採購法以統包辦理標案,得否結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5款(OT)共同發包?

依政府採購法以統包辦理標案,得否結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5款(OT)共同發包?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25518050號

主旨 所詢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統包辦理標案,得否結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5款(OT)共同發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公司104年11月5日台促字第1040110502號函辦理。
二、
基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性質與政府採購不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8條規定:「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二者招標(商)作業應分開辦理,不得共同發包,以免造成法律適用混淆。
 
*相關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8條(點):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指未於投資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工程,或建設進行中,依客觀事實顯無法於投資契約所訂期限內完成工程者;所稱工程品質重大違失,指工程違反法令或違反投資契約之工程品質規定,或經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雙方同意之獨立認證機構認定有損害公共品質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所稱經營不善,指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於公共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上違反法令或投資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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