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8點規範為何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8點規範為何?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25518140號

主旨 所詢「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8點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公司104年11月9日台博字第104110902號函辦理。
二、
按「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再審核作業,主辦機關應組成審核委員會,其任務包含「就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案進行再審核」及「就其他民間投資人所遞送之文件,予以再審核;其經再審核合格者,併同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案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前述再審核委員會成員應為同一,以維甄審標準之一致性。
三、
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4工程技字第09600412560號函,併請參酌。
 
*相關條文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8點:
「政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再審核作業如下:

(一)
民間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文件,主辦機關應進行再審核。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二)
主辦機關為進行再審核作業,應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進行再審核。
(三)
案件經審核委員會再審核合格者,主辦機關應協商民間申請人同意規劃案公開之內容,並將協商同意公開之內容、主辦機關最低功能及效益需求、經審核委員會同意之審核標準及投資契約書草案要項,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其公開摘要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資訊網路中,公開徵求期間以四十五日為限。
(四)
民間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案,經依第三款公開徵求其他民間投資人參與者,審核委員會應就其他民間投資人所遞送之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等相關文件內容是否符合公開徵求之規定及標準,予以再審核;其經再審核合格者,則併同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案評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選出次優申請人。
 

前項第三款規劃案公開之內容,得允許其他民間投資人在使用同一土地、設施,並符合最低功能及效益需求下,提出修正規劃案。
審核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次優申請人之遞補準用促參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參考資料-96年10月24工程技字第096004125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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