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污水下水道促參案,主辦機關於招商文件申請人資格限制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不得為企業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是否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污水下水道促參案,主辦機關於招商文件申請人資格限制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不得為企業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是否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400737680號

主旨 所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污水下水道促參案,主辦機關於招商文件申請人資格限制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不得為企業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是否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104年12月29日營署水字第1042921605號函。
二、
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其申請人資格條件係由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依各該公共建設之性質,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時載明,屬主辦機關權責。
三、
旨述疑義,應由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相關法規妥處。
 
*相關條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點):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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