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辦理BOT案件土地租金如何計收?

辦理BOT案件土地租金如何計收?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525500550號

主旨 所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BOT案件土地租金計收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內政部105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50400194號及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本部國有財產署105年1月11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500002170號函辦理,兼復貴局104年12月30日北市財金字第10431660500號函。
二、
來函所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日函釋,係緣於機關函詢促參案土地租金,得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以下簡稱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試算租金額,以固定租金加計營業收入固定百分比方式計收租金,爰回復略以,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對於租金計算方式已有明定,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規定提供土地予民間機構使用者,應依租金優惠辦法規定辦理。
三、
按促參法第15條規定,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公有土地租金是否依租金優惠辦法給予優惠,由主辦機關本權責核處。
 
*相關條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點):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
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
三、
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
 

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 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其所需用地當年之申報地價與原財務計畫預 估之當年地價漲幅逾百分之五十時,主辦機關得酌予減收應繳之租金。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 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案件,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其營運評估 年期內各年營運收入現金流入現值總額,減除營運評估年期內所有營運 成本及費用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為負值者,其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 二項規定計收之租金,得酌予減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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