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辦理BOT案件土地租金如何計收?
辦理BOT案件土地租金如何計收?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525500550號
主旨 | 所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BOT案件土地租金計收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依內政部105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50400194號及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本部國有財產署105年1月11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500002170號函辦理,兼復貴局104年12月30日北市財金字第10431660500號函。
二、
來函所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日函釋,係緣於機關函詢促參案土地租金,得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以下簡稱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試算租金額,以固定租金加計營業收入固定百分比方式計收租金,爰回復略以,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對於租金計算方式已有明定,促參案件主辦機關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規定提供土地予民間機構使用者,應依租金優惠辦法規定辦理。
三、
按促參法第15條規定,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機構使用,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公有土地租金是否依租金優惠辦法給予優惠,由主辦機關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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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點):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
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
三、
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