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適用範圍?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適用範圍?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525503130號
主旨 | 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公司105年3月4日台促字第1050030402號函辦理。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第29條明定政府得就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補貼。其規範意旨係為政府基於施政需要所核定之公共建設,於無法完全自償時,為提高投資誘因、達到獎勵投資目的,就非自償部分所提供之補貼措施。
三、
依促參法第13條規定略以,所稱公共建設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第1項)。民間機構經營第1項附屬事業收入應計入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第4項)。其規範意旨,係考量主辦機關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將附屬事業納入規劃,並將收入納入整體財務收入。其意旨與來函所述附屬事業係為本業財務不具自償能力情形下,主辦機關得允許民間機構規劃附屬事業之說明有異。
四、
承上,按前述二條文之適用規定與規範意旨,並無所謂併行或先後次序之疑慮。另,促參法第29條自償能力定義與其相關配套、民間參與效益評估及補貼內容等之規定,將於促參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納入規範,該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辦理法規預告作業,各界若尚有意見,得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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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點):
「本章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所需之用地。 前項用地取得如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主辦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委託民間機構擬定都市計畫草案及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業務。」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9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