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時事報導】促參案件營收辦理證券化限制鬆綁 金管會修正施行細則
促參案件營收辦理證券化限制鬆綁 金管會修正施行細則
法源編輯室/ 2016-09-23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二)日修正「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條文,未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營收辦理證券化限制將放寬。
金管會表示,將來金錢債權之成立,創始機構並非均有與債務人簽訂書面契約,像是公共建設使用人是依使用規章繳付使用費,但並未均有與案關公共建設提供廠商簽訂書面契約。如此一來民間機構不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之條件,無法以公共建設營運收入,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不過考量民間機構興建、營運公共建設皆有相關規範,風險相對較小,所以研議放寬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限制。
金管會指出,考量促參案件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已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且民間機構興建、營運公共建設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如果民間機構在營運期有發生經營不善等情事,也有相關處理程序因應,所以基於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並增加促參案件民間機構籌措資金管道,新修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明定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依投資契約取得公共建設營運收入之金錢債權辦理證券化者,可以不受同條第2項所訂創始機構與債務人簽訂契約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