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應公告地價調漲,促參案土地租金業優惠規定為何?
應公告地價調漲,促參案土地租金業優惠規定為何?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525503490號
主旨 | 為應公告地價調漲,促參案土地租金業訂有優惠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
說明 |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次按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規定,有該條第3項至第5項情形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收應繳之租金。
二、
本部105年1月27日台財促字第10525501020號函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第8點略以,權利金收取及計算方式,除下列各款所列情形外,不宜任意調整…(三)發生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補救措施、機關有不完全給付等,依投資契約約定應就權利金檢討及調整者。
三、
旨述事由,主辦機關得依前述規定及投資契約約定,檢視個案實情是否涉土地租金或權利金調整;倘經評估有調整之需,得循投資契約約定方式處理。甲乙雙方若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投資契約約定之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