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適用範圍為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適用範圍為何?
經濟部-經商字第10500024940號
主旨 | 有關貴公司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稱促參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復貴公司105年3月17日台博字第105031701號函。
二、
有關貴公司來函說明1所詢,促參法第13條「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之「申請開發面積」是否相同,該法之主管機關係為財政部,檢附財政部105年1月25日台財促字第10525501030號函供參。
三、
另有關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申請開發面積」定義,開發當指「土地」之開發,非以樓地板面積(容積率)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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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點):
「本章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所需之用地。 前項用地取得如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主辦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委託民間機構擬定都市計畫草案及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業務。」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7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