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關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規定

關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規定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500563060號

主旨 所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1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處105年4月8日中市文資古字第1050002077號函。
二、
按104年12月30日總統令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6條之1,規範主辦機關依促參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對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其立法意旨係公共建設攸關全民利益與國家發展,爰訂建設計畫評估機制;為維公益性,納入當地居民與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以讓資訊透明化,可受公評。
三、
來函所述促參個案,於促參法第6條之1增訂前,已完成可行性評估並納入公共利益內容及目標,經甄審後無法評定最優申請人,將重新進行公告,需否辦理公聽會乙節,應由主辦機關本於權責審視個案實情,妥慎考量辦理公聽會之必要性,俾符前述立法意旨。
 
*相關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1條(點):
「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
前項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並於該公共建設所在鄉鎮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之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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