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時事】日月光排毒廢水無罪案 二審遭最高院打臉

日月光排毒廢水無罪案 二審遭最高院打臉
 
2017-01-06 11:1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封測大廠日月光公司K7廠被控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案,最高法院日前撤銷高雄高分院判處K7廠長蘇炳碩等4人無罪判決,合議庭認為檢方上訴有理,質疑二審對檢方起訴事證沒調查清楚,因此予以發回更審,另維持工程師何登陽二審無罪判決確定。
 
承審本案的最高法院刑九庭指出,案發當時,K7廠長共排放5000多噸廢水,其中含鎳、銅和強酸等重金屬污泥,有害人體健康,案發時雖然水污染防制法沒有刑責,但排放污泥等廢棄物,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被告在偵訊時承認,案發時廢水和污泥酸度太高,卻「以生產線為重」,不願停工避免損失,因此不是廠方應變不足,而是顯有犯意,這些二審都應查清楚。
 
二審認為檢方引用法條不當,認定只是「鹽酸溢流事件」而非「偷排有害毒水」,將5名被告全判無罪,一審判罰日月光300萬元也被二審判決免罰。
 
日月光K7廠在102年10月間,被查獲偷排廢水污染後勁溪,檢方起訴後,高雄地院依廢棄物清理法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判處K7廠長蘇炳碩等4人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檢方認為判決過輕上訴二審,二審認排廢水不適用廢清法。
 
二審判無罪時,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強調,凡事業機構在製程中產生的物質,只要是強酸、強鹼,或環保署認定有害之重金屬,都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和排放方式根本無關,更與其屬液體「液水」或固體「污泥」無涉;本案承辦檢察官認定被告屬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完全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解釋,也與環保相關司法實務判決見解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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