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司法】公司關係人交易
【規範破解】公司雖有獨立性,但公司是由「人」控制運作,因此為避免有權控制公司的個人,將公司利益挪移至該個人的親朋好友身上,因此法律特別針對此種關聯關係範圍及不當行為進行規定,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一) 責任主體: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監高管人員。
(二) 責任行為: 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必須是不當利用,如果是正常交易,不構成不當利用行為。
(三) 損害結果: 造成公司造成損失。行為結果必須造成公司損害,如果對公司有利,也不算。
例如︰甲公司董事長A個人在外全資設立一家乙公司,首先,乙公司與A間具有關聯關係。董事長A將乙公司的商品出售給甲公司,如果是以不正常的高價出售,則A對甲公司構成不當利用關聯關係造成公司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是以符合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出售,則不構成。
² 重點法條:
《公司法21》:「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2、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216》:「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