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司法】公司的投資或擔保行為控管
公司的投資或擔保行為控管
【規範破解】公司的投資或提供擔保行為,將造成公司資產風險,因此必須經過公司決議程序。但相關的合法決議程式,應先區分是對內關係(對公司股東與實際控制人),還是對外關係(其他企業或個人),大陸公司法規定採取對內嚴格,對外寬鬆,兩種決議方式及程序不同。對外關係有投資與提供擔保二種情形,對內關係則只有提供擔保,沒有投資關係。
(一) 對外關係:向其他企業或個人投資或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規定,可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如有規定投資或擔保限額,需在限額內。
(二) 對內關係: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該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
重點法條:《公司法16》:「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3、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注意》對公司關係人的投資或擔保,是對外關係,而不是對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