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司法】三類公司設立條件

三類公司設立條件
 
■ 《公司設立條件》
 
比較條件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
1人
1-50人
★2-200人
★2014新修正刪除註冊最低資本額、出資額限制,只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股東認繳出資額
1、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即可。
2、不限制首次出資額比例。
3、不限制貨幣出資額比例。
1、發起設立
(1)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可。
(2)不限制首次出資額比例。
(3)不要求貨幣出資額比例。
2、 募集設立
(1)註冊資本仍以『實收股本總額』認定
(2)發起人自己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35%【84】
★2014新修正刪除股東出資年限限制,只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股東認繳出資額
刪除一次繳足,不可分期的規定
刪除要求公司成立後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在5年內繳足的限制。
1、發起設立: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2、募集設立: ★不可分期,因註冊資本=實收資本。
轉而只要求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即可,採取公司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二種設立方式》
 
 
發起設立
募集設立
公司章程
由發起人制訂
由發起人制訂,並附入招股說明書中
設立股東來源不同
發起人認購全部股本
(一) 發起人認購公司部分股本。
(二) 其他股本
1、定向募集: 向特定物件募集
2、公開募集: 向社會公眾募集。
具體程式不同
(一) ★【新修正第83條】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二) 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三) 應於股款認足後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
(四) 應于創立大會後30日內,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報送公司章程、申請設立登記
(一) 公開募集:
1.發包人認購股份,且不得少於總股份數35%(定向募集同)【84】
2.製作招股說明書【85~86】
3.★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定。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87】
4.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出募股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
5.公開募集股份
6.經依法設立驗資機構出驗資證明(定向募集同)
7.應於股款繳足後30日內,召開倉立大會(定向募集同)【89】
8.應于創立大會後30日內,申請設立登記並公告(定向募集同)【92】
(二) 定向募集: 同上1-->6-->7-->8
撤回認股的條件不同★
(一) 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後30日內)
(二) 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一) 未按期募足股份(招股說明書上的截止日期)
(二) 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後30日內)
(三) 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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