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訊息】工程會於104年6月1日生效之「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的遊戲規則(系列之一)
壹、本規定的遊戲規則介紹
一、
訂頒目的:
工程會分析近5年國內公共工程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原因,因機關應辦事項未完成者約占70%,其中用地取得、地上物處理、政策改變或預算不足、受其他標案影響、各項許可取得、管線箱涵處理等6種態樣應可於事前預防。
工程會分析近5年國內公共工程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原因,因機關應辦事項未完成者約占70%,其中用地取得、地上物處理、政策改變或預算不足、受其他標案影響、各項許可取得、管線箱涵處理等6種態樣應可於事前預防。
(一)
讓不利於業主的開工爭議就此消失:本規定要求,業主招標前應以表單檢核用地取得等16項應辦事項完成情形,如果有項目未完成,除非經過上級機關同意,否則不得進行招標;另外,在開標前應再次檢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決定開標後是否決標。
(二)
讓甲方取得不利於廠商的開工爭議籌碼:廠商也要在決標後開工前以表單檢核施工計畫等7項應辦事項完成情形及預定完成時間,並且在開工後確實執行,確保工程順利開展。
二、
適用對象
(一)
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之工程,不含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的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
(二)
2億元以上工程或上級機關列入者:重大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上級機關認定有列為重大公共工程之必要者。未達2億元之工程得比照辦理。
(三)
非統包工程: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但得自行檢討。
三、
對業主之拘束力
(一)
將「開工檢核表」列為可行性評估或規劃設計檢討事項。
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應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應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二)
作為機關得否辦理招標之決策:
1.
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招標前,應查填「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
「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項目檢核結果為「無需辦理」或「已完成」,機關可續行辦理招標工作;
3.
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未完成」,機關應檢討評估該項目影響情形,預估完成時程及因應備案,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並持續辦理未完成事項,招標文件應載明未完成事項及得保留決標條件。
4.
前項所定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上級機關得衡酌機關作業能力及執行效率,授權機關自行辦理。
(三)
作為機關得否決標之決策
尚有未完成項目而已進行招標之標案,機關應於開標前覆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如仍有未完成項目且開標後有得為決標對象,必要時得保留決標,經機關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決定是否決標,以兼顧採購效率及執行彈性。
尚有未完成項目而已進行招標之標案,機關應於開標前覆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如仍有未完成項目且開標後有得為決標對象,必要時得保留決標,經機關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決定是否決標,以兼顧採購效率及執行彈性。
四、
對廠商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