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時事要聞】中國人大通過電影產業促進法,「傷害民族感情」者不得合作

中國人大通過電影產業促進法,「傷害民族感情」者不得合作
 

2016-11-08端聞

 

11月7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業內討論已久的《電影產業促進法》。新法律涉及電影拍攝、傳播等多個環節,一方面強化了對意識形態,特別是涉外部分的監管;另一方面也取消了多個審批項目,並下放一部分審查權限。該法將從2017年3月1日起執行,執行多年的《電影管理條例》也將據此進一步修訂。

 
 
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者不得合作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四條規定,「境外組織不得在境內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活動;境外個人不得在境內從事電影攝制活動」,這意味着境外機構與個人在中國的拍攝將受到嚴格限制,獨立製作尤其可能受到衝擊。

 

該條還規定,中國企業及其他組織「經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與境外組織合作攝制電影」,但「不得與從事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為的個人參加電影攝制」。

 

第十六條也規定,電影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的內容;第二十二條也提及,公民、企業、及其他組織「不得承接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內容的境外電影的相關業務」。

 

今年7月,台灣演員戴立忍因支持太陽花學運和反課綱事件被共青團微博點名「台獨」,在戴立忍拒絕按片方要求表態後,由他主演的電影《沒有別的愛》臨時撤換主角。預計隨着《電影產業促進法》的執行,未來對電影機構與個人的「株連」可能成為常規做法。

 
 
無公映許可證的電影不得傳播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二十條強調「電影公映許可證」的效力,要求將許可證「置於電影的片頭處」,「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不得發行、放映,不得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傳播,不得製作為音像製品」。

 

第四十九條則進一步細化法律責任,規定「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後變更電影內容」、「提供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參加電影節(展)」的行為,將會受到吊銷許可證、沒收影片及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其中「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類似規定此前也已出現在《電影管理條例》中。2006年,中國第六代導演代表人物婁燁,就曾因拍攝的影片《頤和園》未獲得公映許可證便參加康城影展(Festival de Cannes,台稱坎城影展),被罰五年內不得拍片。

 

而且,以往不少未取得公映許可證的獨立影片會透過網絡、音像製品等渠道進行傳播,這些內容也將受到新法的嚴格限制,而允許用戶上傳影片共享的網絡視頻平台勢必也將面臨巨大的審查壓力。

 
 
「簡政放權」,增加維護消費者權益條款

在11月7日的發布會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閻曉宏指出,此次立法沒有新增行政審批項目,同時取消了電影製片單位審批、攝制電影片(單片)許可證審批等行政審批的項目;一些事項的權限也下放到省級廣電部門,包括大部分電影的審查、電影劇本的備案及批准舉辦電影節(展)等,體現出對電影產業「簡政放權、激活市場」的改革方向。

 

不過也有評論擔心,在電影審查制度的壓力下,下級機關為了不犯錯誤,可能會執行更加嚴格的審查標準。

 

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電影產業促進法》也明確列出了電影從業主體的責任,包括電影放映質量、廣告播放時間限制和觀眾安全健康保障責任等。此外,針對近年中國電影市場興起票房造假的風氣,新法也明確規定,電影發行方及影院「不得採取製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觀眾,擾亂電影市場秩序」。

 
 

*資料來源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1107-dailynews-Movie-Censorship/

 

*補充-電影產業促進法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1/07/content_20016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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