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在「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的相關法律問題
在「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的相關法律問題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115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15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40115
令函要旨:
有關在「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的相關法律問題,一是「重製」,二是「公開演出」,這兩項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本局分析說明如下:
(一)
「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這部分的利用會涉及「公開演出」行為,而目前著作財產權人大多已將「公開演出權」交由其所加入的集管團體管理,故利用人應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才是合法的利用。惟由於臺灣有多個集管團體,為使利用人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更加便捷,本局日前已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擔任單一窗口,也就是說,利用人如果有「公開演出」歌曲的情形,只要向作為單一窗口的MUST洽商授權,就可以一次取得三家公開演出的授權,本局竭誠歡迎您未來如有公開演出授權的需求,可逕洽MUST取得共同費率之授權 (本局103年12月3日智著字第10316008020號函,請參考)。
(二)
「在電腦伴唱機灌入歌曲」:這部分的利用會涉及「重製」行為,由於國內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均保留在詞曲創作人或唱片公司手中,並未授權給集管團體管理,因此利用人於電腦伴唱機灌入歌曲,即須取得重製的授權,而要向本人、版權公司、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洽談。據瞭解,「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MIDI檔案灌歌」服務,即僅屬於涉及「重製」(就是指灌入歌曲)的行為,並未涉及公開演出,目前國內提供相類似服務的電腦業者眾多,您可依實際利用情形及需求,自行決定是否洽商授權。另外建議您於購買伴唱機後,如果要灌入新歌,切勿灌入來路不明的歌曲,以免侵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