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電子郵件1040316b圖書館向國外代理商訂購圖說、影音資料是否有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圖書館向國外代理商訂購圖書、影音資料是否有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及「公開上映」授權範圍問題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316b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3月16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40316b
令函要旨:
一、
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圖書館如不經由國內代理商,直接向國外代理商訂購圖書、影視資料等,為免涉及「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應符合
(1)
輸入之目的在提供讀者借閱或本身保存資料
(2)
輸入之著作為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以及
(3)
輸入著作如為視聽著作,僅限 1份;如為視聽著作以外的其他著作,應為5份以下」之要件,始得為之。又著作權法本身並無規範「公播版」或「家用版」,而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商品分類,並制訂各類商品之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合先敘明。
二、
所詢「公播版」之影視資料,如上開說明,係指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或代理商授權可以向公眾「公開上映」之版本俗稱,與該影視資料是否係平行輸入品無涉。由於所謂「公開上映」除教師於課堂上之放映外,尚包括於校園活動中向公眾放映等情形,貴館就自外國進口之影視資料得作何種形態之利用,仍需視各該影視資料其視聽著作權人或代理商之授權內容(授權利用時間、對象、行為等)而定,並非有證明教育、非營利使用即可供教師於課堂放映,或供學校於課堂外之場合放映。
三、
來信所附Learning Rendezvous公司及智軒文化公司之報價單上載有授權條款或利用規範之文字,按字面解釋似允許學校將視聽著作提供教師於課堂上放映,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該等附於報價單之使用條款或利用規範,其實際授權對象(是清華大學還是圖書館)及授權利用型態為何?是否與正式之授權書具有同等效力?原則上均依雙方約定為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