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領隊帶團期間拍攝影片、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領隊帶團期間拍攝影片、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解釋資料檢索-智著字第10400041530號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7月3日
令函案號:智著字第10400041530號
令函要旨: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之適用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公司104年6月12日大地104061201號及同年月15日大地104061501號函。
二、
所詢問題一,貴公司派任之領隊於帶團期間拍攝之影片、照片,分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攝影著作,就該等著作之權利歸屬,應先行釐清「在帶團期間拍攝影片、照片」是否在貴公司與該等領隊之契約所要求工作範圍內?分別說明如下:
(一)
「在帶團期間拍攝影片、照片」非屬雙方約定之工作項目者,所拍攝影片、照片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由拍攝者於影片、照片創作完成時取得著作權。
(二)
「在帶團期間拍攝影片、照片」屬雙方約定之工作項目者,則有以下情形:
1、
領隊為貴公司雇用的員工(僱傭關係):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就該等職務上著作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以領隊為著作人,貴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2、
領隊係承攬貴公司之旅遊行程(出資聘人關係):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就因承攬業務而約定應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有約定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由領隊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貴公司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三、
所詢問題二,有關領隊人員逕自刪除影片及照片之行為,並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應不生侵害著作權問題。
*相關條文
1.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3.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