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將名畫以磁磚製作成馬賽克壁畫是否侵害著作權?

將名畫以磁磚製作成馬賽克壁畫是否侵害著作權?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724b
發布日期: 民國104年7月24日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40724b
令函要旨:

 
一、
有關 貴校欲將名畫以磁磚製作成馬賽克壁畫一事,謹依不同利用情形,分述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第1項)。故來信所述之名畫,若屬年代久遠之世界名畫,例如「蒙娜麗莎的微笑」(本局電子郵件960104)、梵谷之「向日葵」(本局電子郵件960123a)等,因該等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已逾越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
(二)
但若該名畫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則貴校將該畫作(美術著作)的著作內容單純再現於建築物壁面之行為,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應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有民、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