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訊息】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文教設施」新聞稿
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文教設施」新聞稿
為引進民間資源,維護文化資產並提升其利用效率,財政部於近期檢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文教設施適用範圍,於該法施行細則增列「國軍老舊眷村」、「遺址」、「自然地景」、「聚落」與「文化景觀」等項目,於本(104)年3月2日預告修正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0條。
部分人士質疑本次修法將「國軍老舊眷村」、「遺址」、「自然地景」、「聚落」與「文化景觀」增列為促參法之「文教設施」,顯有違促參法母法、擴大解釋,財政部表示,促參法所稱「文教設施」依該法施行細則定義,包括文化及教育兩大設施,其可供民間參與投資之文化資產設施,僅有古蹟及歷史建築2項,相較於國際對文化資產之認定,顯有不足。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所增列項目,係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文化資產定義訂定,其中「遺址」、「自然地景」性質等同於古蹟,皆需依法指定;「聚落」與「文化景觀」性質等同於歷史建築,需依法登錄,故無違促參法母法原意或擴大適用範圍情事。
至於「國軍老舊眷村」增列為「文教設施」項目,眷村生活是許多人成長過程不可磨滅之記憶,目前許多老舊眷村面臨拆除命運,改建過程如何保留眷村文化特色,屬文化傳承一環。引入民間資源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工作,適時引進民間資金及創新活力,可減輕眷改基金財政負擔,也有助於老舊眷村加速活化。
財政部強調,文化設施具有特殊歷史意義,屬於公共資產,不以營利為目的。未來機關委託民間,應優先思考其維護與管理,以文化內涵創造附加價值。民間參與方式以OT(營運—移轉)及ROT(整建—營運—移轉)為主,不採BOT(新建—營運—移轉)進行大規模開發,以符合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