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重大商業設施」中「國際展覽中心」之認定標準為何?
「重大商業設施」中「國際展覽中心」之認定標準為何?
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300214820號
主旨 | 所詢「重大商業設施」中「國際展覽中心」之認定標準,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復臺端103年12月30日申請書。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3款,係規範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重大商業設施」中「國際展覽中心」之定義。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係規範各公共建設類別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認定標準。
三、
國際展覽中心符合前述「國際展覽中心」定義,即屬促參法第3條公共建設範疇,惟須達「展覽館基地面積達三、五公頃以上,且設置一千二百個以上之標準展覽攤位,一千個以上之小客車停車位。」始得認定為「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享有促參法第36條至第40條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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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一、
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
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
衛生醫療設施。
五、
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
文教設施。
七、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
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
運動設施。
十、
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
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
新市鎮開發。
十三、
農業設施。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重大商業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重大商業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物流中心:
(一)
申請開發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二)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
規劃有貨車進出迴轉空間,並使用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或輸配送管理資訊系統及棧板、貨架、堆高機等設備。
三、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展覽中心:
(一)
一棟以上建築物,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攤位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參觀者現場下訂單,或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
(二)
展覽館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且設置五百個以上之標準展覽攤位。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
五、
於離島地區開發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購物中心:
(一)
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六萬六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
一處以上之主力商店,且其營業用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
一百家以上之中小零售店。
前項第五款所稱離島地區,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前項第五款所稱離島地區,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