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司函釋】公營事業機構選擇專業第三人為合作對象,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公營事業機構選擇專業第三人為合作對象,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400281160號

主旨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選擇專業第三人為合作對象,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下稱促參案),是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部104年8月31日台財促字第10425513640號函。
二、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選擇專業第三人為合作對象,參與促參案提出申請,係以申請人身分參與申請,申請當時尚不確定能否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此一爭取商機之行為,尚難謂係採購行為,不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爰選擇專業第三人共同參與促參案提出申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88年2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01604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相關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條(點):
「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前項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者,其出資或捐助不得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一項民間機構有外國人持股者,其持股比例之限制,主辦機關得視個案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其他法律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

 

*參考-88年2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01604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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