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釋】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之情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40027698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六十五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 關於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是否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之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以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之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
二、
副本抄送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本會96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5099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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