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函釋】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之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500377490號
根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莊 (先生或小姐)
主旨 檢送「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旨揭態樣,請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二、
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包含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政府採購選擇性招標辦理情形之查核缺失事項,例如「未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未於有效期內,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名單」與「後續邀標採購案重複審查合格廠商資格文件」等共同性缺失。
 
*附檔-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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