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工蒐證分析】完工階段可運用證據

工程於已完工、驗收結算前倘欲保留權利,於此階段須蒐集足夠證據留待未來爭議之用,此階段已屬履約成熟、爭議明確,雙方客觀資料已近完全,重點在於如何運用過程中所有既成文件,支持履約爭議達到最有效請求。

 

工程爭議主要分為工期及費用兩大類型,工期爭議下則有應展未展(展不足)、已核定不計工期不予認定展延、或逾期罰款計算母數認定不一致等;費用爭議則有結算數量認定不一致、變更追加未辦理、代墊款項未給付等類型。

 

爭議類型雖多樣化,然部分基礎文件為通用證據,無論為工期或費用爭議所必須,如整體/分項施工計畫書、歷次會議記錄、往來函文等,下一層次再依爭議類型細部篩選所需佐證文件,舉例如以下:

 
●應展未展工期(展不足):

       受影響要徑說明(如:核定施工網圖)、乙方申請展延起迄時間證明(如:障礙發生起迄點之施工日誌、會勘記錄、停工申請文件等)、第三方佐證文件(如:外部機關稽核記錄、天候資料、介面協調結論等)等。

 
●結算數量認定不一致:

       實際施作數量證明(如:施工過程中查驗記錄、施工照片)、竣工圖說與原設計圖說差異比較(含數量計算)等。

 
●變更追加未辦理:

       甲方指示文件(如:函文、會議/會勘記錄、審查意見等)、變更前說圖說比較(含數量計算)、契約規範文件及原施工計畫書(證明原施作工法/範圍)等。

 

       以上工程結案階段蒐證文件僅為舉例說明,實際仍須視個案情況判斷應補充文件為何,本所蒐證之進行以爭議為主軸,爭議定性、請求權基礎確立後,以此為骨幹發展索賠架構,以期於爭訟階段使裁判者迅速進入案情、並貼近申請人請求做出最有利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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