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約爭議】終止或解除契約--- 事由篇 (1/3)
*目次
一、案例
二、問題提出
三、終止或解除事由是否合法的爭議
----如何找到合法終止或解除事由?
----承商施工進度落後或瑕疵重大到什麼程度,業主才能合法主張終止或解除契約呢?
----業主未盡協力義務之程度為何,承商才能合法主張終止或解除契約?
----業主遲延給付工程款,承商可以主張終止或解除契約嗎?
*本文
一、 案例:
某一營造工程,契約總價為新台幣(以下同)6,000萬元,履約保證金為總價款10%,即600萬元,約定按施工進度分次返還,各期估驗款的保留款為5%,開工日為96年1月1日,預定竣工日為98年6月30日。
本工程施作至97年3月時,原預定進度為50%,但實際進度只有40%,遲延10%,業主要求改善進度,惟至97年6月時仍遲延進度10%,業主遂於97年6月即停止估驗計價。而本工程於98年1月1日時預定進度應達80%,但實際進度只有50%,業主認為:此時承商進度落後已達30%,且已施作部分存有瑕疵,於是業主在未先催告承商改善瑕疵的情形下,就另請第三人某甲進行部分瑕疵改善工作(改善工程發包金額100萬元),並於98年1月1日依據工程契約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約定:「(1)進度落後達20%以上。(2) 工作瑕疵,經催告仍未改善」發函向承商主張終止契約,要求承商於函到之日立即停工並於98年1月15日前與業主完成點交。
承商則主張:本工程進度落後之實際原因,是因為自97年3月起,業主未盡協力義務造成工程延誤,迄今已達九個月,且業主於97年6月不當停止估驗計價及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致承商墊付資金達千萬元以上,此期間承商已數次催告業主應盡協力義務及依約付款,但均未獲業主置理,業主無由主張終止,其終止不合法。而承商亦已不堪等待並於98年1月5日回函業主表示,依據民法第507條規定解除契約;另依工程契約第12條約定:「開工後無法施工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承商亦有權終止契約,且承商前已依約申請展延工期,而業主不同意展延並無正當理由,業主如今以此為由主張終止契約並不合法,承商並於發函日1月5日撤離工地。
隨後本工程於98年1月10日遭到宵小侵入竊盜、破壞,致部分工程毀損,業主再於98年1月30日將剩餘未完成工程及已施作後遭毀損之修復工程,合併重新發包,未完成部分重新發包金額為4000萬元;修復工程為200萬元。
其後,承商向業主請求給付保留款、已施作部分工程款、退還剩餘履約保證金及九個月的待工損失;業主則主張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全部保留款,並反請求委請第三人之修補工程瑕疵費用、重新發包損失、進度落後期間之遲延罰金及工程遭宵小毀損之損害賠償,依前揭金額與承商主張金額扺銷後,尚有不足,所以業主拒絕再為任何給付,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圖1】。
【圖1:案例圖示】 【總金額】(未付金額)
契約預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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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96.1---------96.6---------97.1----3----97.6---------98.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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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 20% 40% 50% 60% 8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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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6000】 1140(60) 1140(60) 1140(60) 1140(60) 11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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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保金【600】 120 120 120 12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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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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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96.1---------96.6---------97.1----3----97.6---------98.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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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 20% 30% 40%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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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6000】 1140(60) 1140(60) (600)
停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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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保金【600】 120 120 (120) (120) (120)
停發 沒收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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