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程序】仲裁程序停看聽(之一)

仲裁制度是當事人紛爭解決機制之一種,與法院訴訟程式同樣是爭議解決程式,以下透過與法院訴訟程式的比較,進一步瞭解仲裁制度在爭議解決程式上的內容。

 

一、【仲裁程式vs法院訴訟程序比較】
項次 兩者異同 仲裁程式 法院訴訟程式
1 程式性質 爭議解決程式 爭議解決程式
2 最終效力 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終審判決具有確定效力
3 裁判者 三位仲裁委員判斷,仲裁委員可選任非法律專業背景。 一審:一位法官判決
二審及三審:三位元法官,全部是法律專業背景。
4 審級 一裁終局 三級三審
5 程式時間 原則6個月,可延長至9個月 沒有上限,平均法院一個審級花費1年時間,三個審級大約3年時間。
6 程式要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仲裁協議
(2)如有約定,應先完成前置程式: 如約定仲裁程式前,應先完成協商、調解等。
(1)無須當事人雙方協議的程式要件
(2)除雙方已有仲裁協議,他方可以提出妨訴抗辯外,任一方隨時可以啟動訴訟,沒有前置程式的問題。
7 程式是否公開 原則不公開,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才公開仲裁判斷 原則公開
8 衡平原則 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用衡平原則 不可以適用衡平原則
9 確定效力發生後的救濟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再審之訴

綜合以上比較可以知道,仲裁制度雖與法院訴訟程式同樣是解決紛爭機制,但是仲裁程式具有以下重要特色:

 

二、【仲裁程序特色】

1 特殊專業性 仲裁裁判者共計三位仲裁委員,當事人可視其爭議類型,選任不同專業背景的仲裁委員,因此非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也能成為仲裁委員,仲裁程式廣泛運用在工程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上。
2 高度效率性 仲裁程式最長於9個月內審結,而訴訟程式至三審審結至少3年,對於長期繼續性合約關係,在履約期間發生爭議,也適於利用仲裁程式得到即時解決,訴訟程式緩不濟急,而促參案件興建期加營運期長達10年至50年,因此促參投資合約中大部分均有仲裁協議。
3 具有秘密性 仲裁程式原則不公開,對於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的過程及結果,均具有保密性。
4 具有衡平性 仲裁程式中,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程式可以不用嚴格適用實體法規定的拘束,而彈性運用衡平、商業習慣、行業慣例或其他善意公平方式解決爭議。
法院訴訟程式則嚴格適用法律,因「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有關即使在公平性上有所影響,但因嚴格適用證據法則,而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受到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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