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利用Youtube服務製作播放清單之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
利用Youtube服務製作播放清單之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
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40529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9日
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40529
令函要旨:針對您本次來函提及oo影業在網路上提出因本局今年1月對於利用YOUTUBE服務製作播放清單行為所作解釋係對現行法令之變更,因而應不溯既往之質疑,謹說明如下:
一、
本局於104 年 1 月 28 日對於網友利用YouTube服務製作播放清單行為之說明,係依據現行著作權法所作解釋,並無法令解釋之問題,因此尚不致產生oo影業所述不溯及既往的效果,也就是說,現行著作權法自92年修法後即對著作財產權人賦予公開傳輸權,同時歷年來本局對於提供連結之行為,在具備何種要件下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見解說明均相同,亦無「本局係為順應民情而為法令變更」之情事,因而oo影業聲稱製作播放清單行為是在今年1月以後因法令變更而產生不同法律效果一事,即屬誤解。
二、
至於網友利用Youtube服務製作播放清單之行為,因其在技術上是屬於以超連結方式提供YouTube網站上的影音檔案,因不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同時因一般播放清單之製作者多係為其自己聆賞方便而將相關影片連結納入其播放清單,亦不具有向公眾提供之主觀意思,似難以認定其有幫助公開傳輸之意思,致有侵害公開傳輸權之情形。然而如網友自己將盜版影片上傳網站,或其明知為盜版影片,為了向公眾提供而將盜版影片之連結上傳網站等行為,就可能因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而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可能,上述說明均經本局於104 年 1 月 28 日作成說明資料並上載於本局局網。
三、
此外,現行著作權法就網路上之著作流通行為,已於92年修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公開傳輸權,並為維護著作權人權益,建構健全的網路著作權保護環境,復於98年增訂第6章之1規定(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鼓勵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與著作財產權人合作,共同遏止網路侵權,除使著作權人得以透過上述法令建構之「通知及取下」機制,要求ISP迅速移除流通之侵權資料,以降低侵權資料在網路上之流傳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造成之損害,另一方面也讓ISP藉由配合著作財產權人取下侵權資訊之行為,免於與該上傳侵權資料之網友負共同侵權責任之風險,藉此落實網路環境之著作權保護,並減少爭訟。因此,oo影業在發現Youtube網站上有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情形時,除了得對Youtube發出侵權通知要求取下盜版影片檔案,以降低盜版影片流傳所造成之侵害外,更得以進一步依據著作權法所賦予之專屬權利,對上傳盜版影片之網友提出告訴,亦即,現行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人已提供相當之保護及維權管道,並無oo影業所聲稱之毀掉產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