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函釋】「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之規範?

「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之規範?
 

解釋資料檢索-智著字第10416004290號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7月20日
令函案號:智著字第104160042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一案,業經本局決定,並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實施,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第5項、本局103年11月21日智著字第10316007541號函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103年3月20日函辦理。
 
二、
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裝設電腦伴唱機供村、里民進行演唱,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因電腦伴唱機內之音樂眾多,利用人如欲合法利用,需分別取得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以及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三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授權。為簡化授權程序,協助利用人完整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本局就「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與單一窗口等事項,已於104年7月2日以智著字第10416003941號函決定在案(詳參附件),簡述如下:
(一)
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擔任。
(二)
共同使用報酬率:
1、
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年每台6,300元(未稅)。
2、
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3,150元(未稅)。
(三)
實施日期:自104年8月1日起實施。
 
三、
貴府轄下各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若為公益性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村、里民使用者,實務上多依「為公益性等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項目收費(每年每台3150元),除較分別取得授權更為便利外,亦享有價格上之優惠,敬請多加利用。如欲瞭解「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相關授權事宜,可逕行電洽MUST聯繫窗口,亦可來電向本局瞭解本案單一窗口事宜。
 
*相關法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前項經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前項協商不成時,任一集管團體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

 

第二項共同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並應將決定之處分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前項經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經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於前項規定之施行日期前,已自行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者,得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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